來源:生態環境部
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舉措,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大體制創新。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安排,2015年12月以來,已完成兩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全覆蓋,第三輪完成3個批次督察任務,堅決查處一批破壞生態環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決一批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問:條例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原則有什么規定?
答:條例明確了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遵循的5項原則:一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把牢政治方向;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樹牢宗旨意識;三是堅持服務大局,樹立系統觀念;四是堅持問題導向和嚴的基調,敢于動真碰硬;五是堅持依規依法,做到精準科學、客觀公正。在督察工作中要切實把握這些重要原則,確保督察工作沿著正確政治方向、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答:根據條例,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
答:條例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進行固化,明確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采取例行督察和“回頭看”、專項督察、生態環境警示片等形式。
答:督察整改是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環節。條例設立督察整改專章,規范整改責任主體、推進落實、整改情況報告、調度督促等方面內容。明確被督察對象是督察整改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組織編制整改方案,并按要求抓好推進落實,按時報送整改情況。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工作機構對督察整改任務實施清單化管理,定期組織調度和盯辦抽查,推動真正把問題整改到位。
答:為切實深化督察成果運用,條例設立專章規范督察成果運用。堅持部門協同,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檢察機關作用,建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移交機制,并細化相關工作要求,明確將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追責問責工作方案作為單獨部分納入督察整改方案,追責問責情況與督察整改情況一并上報,切實推動嚴肅、精準、有效追責問責。
條例還明確,中央組織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督察結果和督察整改工作有關情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管理監督、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加強督察結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運用。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加強督察成果運用。
答:條例明確了督察人員保障機制、培養使用、監督管理等內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機制加強對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整體謀劃,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
條例嚴格規范督察作風紀律,明確要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要求,嚴格落實各項廉政規定。對督察組成員、有關部門和單位、被督察對象的相關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條例明確了相關責任條款。